申请人:浙江金谷屹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4256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316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4087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4299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72847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二、三、四在尼卡布面纱商品上的注册已初步审定,为申请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