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东成
委托代理人:广东悦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坚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84258号“坚基”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52151号决定,于2021年09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本案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商标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打火机;电暖器;消毒设备;浴室装置;管道龙头(栓);太阳炉;空气冷却装置;冰柜;电炉;灯”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大量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打火机实际使用图片及淘宝订单截图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2月7日在第11类“打火机;电暖器;消毒设备;浴室装置;管道龙头(栓);太阳炉;空气冷却装置;冰柜;电炉;灯”商品上获准注册。商标权期限至2028年2月6日。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即2018年2月23日至2021年2月22日)在“打火机;电暖器;消毒设备;浴室装置;管道龙头(栓);太阳炉;空气冷却装置;冰柜;电炉;灯”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的实际使用图片为自制证据,淘宝订单截图为申请人购买打火机的截图,上述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向他人提供指定商品的情况,即申请人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