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强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老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0560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367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2759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3594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611653号“创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719405号“东升建筑DONGSHENGJIANZH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的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3月27日,现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图形在设计手法、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咨询;拆除建筑物;建筑信息;建筑;建筑物防水;室内装潢;安装门窗;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水力压裂服务;汽车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保养服务;轮胎翻新”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建筑、采矿、造船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五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