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385934号“威克多靓典 VIKTOR CLASSI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威克多靓典 VIKTOR CLASSIC 43385934

阅读:131603 2022-05-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纳斯特里菲丝尔维克多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赵荣强 申请人于2021年03月03日对第43385934号“威克多靓典 VIKTOR CLASSI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1339075号“VICTOR”商标、国…

  申请人:纳斯特里菲丝尔维克多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赵荣强

  

  申请人于2021年03月03日对第43385934号“威克多靓典 VIKTOR CLASSI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1339075号“VICTOR”商标、国际注册第1339792号“NASTRIFICIO VICTOR”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近似,其注册与使用是对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的侵犯。

  3、 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被申请人抄袭申请人以及他人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引证商标档案;

  2、相关销售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时间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7日申请注册,2020年9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6类衣服饰边、胸针(服装配件)等商品上。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是本案申请人,分别核准使用在第26类装饰花边、饰针和缝针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我局认为:

  1、争议商标显著识别英文为“VIKTOR”,中文“威克多”为该英文的音译文字,与引证商标英文“VICTOR”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衣服饰边、胸针(服装配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装饰花边、饰针和缝针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文字构成尚有一定区分,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而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争议商标的文字未包含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文字或图形,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采取了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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