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梓煊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顺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闪耀美容国际教育及培训学院(变更前名义:闪耀美容国际教育及培训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1347797号“PM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4338号决定,于2021年06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7年11月18日至2020年11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指定期间,申请人进行了广告宣传,并与客户建立了商业往来,有合同和发票佐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订购合同、发票查询结果、图片、营业执照、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6年9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从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分析:申请人提交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证明其于2021年1月28日由广州梓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义,申请人签订的订购合同早于其名称变更日,不符合常理,且订购合同显示的总金额亦与合同中列明的商品金额不一致。除此外,申请人仅提交了相关发票查询信息截图,并无发票予以佐证,查询信息上亦未显示复审商标,且申请人有且仅有一份合同及相关发票查询资料,不符合商业交易习惯,上述证据也仅可表明申请人为维持注册进行了象征性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图片为单方证据,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综合以上申请人所提交的所有在案证据,尚未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