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熊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82145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73773号“普基奇PUJIQI及图”商标、第3132825号“FRENBL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3月13日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仍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图形结构、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无其他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尚未满一年,根据《商标法》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的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不予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