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志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758275号“金徽明宴MING Y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258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人已经注销,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广告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且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服务上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另,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权利人已被注销的情形不能证明上述引证商标已失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