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星渔村饭店
委托代理人:大连市铭宇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忠辉
申请人因第7833564号“圆岛垂钓俱乐部 Yuan Dao Fishing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5030号决定,于2021年10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03月11日至2021年03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为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1、替他人推销;2、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3、进出口代理;4、广告;5、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6、组织技术展览;7、复印”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商标一直在使用已超过10年,在2020年刚刚续展完成。申请人是从餐饮店开启创业之路,经过多年的努力奋斗,已经发展成了餐饮、采摘园、海上垂钓等多项产业。其中海上垂钓是一项非常有特色的产业,申请人为此在2015年成立了大连圆岛海钓俱乐部有限公司,申请人也为该项产业的未来发展申请注册了其他商标,并且一直使用至今。申请人在2015年以复审商标名称注册开通了微信公众号来宣传复审商标及相关产业发展,该公众号记录了多年来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以及该项目产业的重要活动和事件,足以证明申请人一直在正常使用复审商标。其次,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正是申请人服务的内容,申请人多次为其他企业及有需求的客户组织垂钓活动,完全符合商标使用规则。此外,因疫情原因,申请人响应国家号召并遵守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文件和相关疫情防控要求,近两年没有举办人群聚集的相关活动,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但是申请人的项目发展没有停滞,复审商标一直在正常使用中。综上,请求依法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
2、复审商标续展证明;
3、申请人多项产业介绍资料网页截图;
4、大连圆岛垂钓俱乐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5、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6、申请人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7、疫情期间政府文件通知。
经调取证据,除上述证据外,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还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8、申请人活动图片;
9、申请人公众号内容图片;
10、申请人参加公益活动的图片;
11、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收据公证件;
12、圆岛垂钓俱乐部网页浏览公证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星渔村饭店于2009年11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职业介绍所;寻找赞助;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代理;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组织技术展览;复印”服务上。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期限至2031年1月27日。
2、本案被申请人在对本案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时仅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1、替他人推销;2、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3、进出口代理;4、广告;5、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6、组织技术展览;7、复印”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该部分服务,以下简称复审服务。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人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本案中,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1,我局对被许可使用人大连圆岛海钓俱乐部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认可。但是,申请人在案提交的其主体资格证据、复审商标续展证明、大连圆岛垂钓俱乐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均不能作为复审商标的直接使用证据。申请人在案提交的申请人活动图片、申请人参加公益活动的图片、申请人多项产业介绍资料网页截图、圆岛垂钓俱乐部网页浏览、申请人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和公众号内容图片等证据,或为单方自制证据,其实际形成时间及使用情况无法确定;或未指向申请人或被许可使用人向不特定第三方提供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本案复审服务缺乏关联性。申请人称因疫情原因,申请人响应国家号召并遵守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文件和相关疫情防控要求,近两年没有举办人群聚集的相关活动,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对此,我局认为,虽然新冠疫情可能会导致申请人经营行为的阶段性暂停,但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