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498492号“90 婚介所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可以被相关公众所识别,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84438号“90²俱乐部WWW.19LOU.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311487号“九零拿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122704号“玖零控股 9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045403号“玖零控股 9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8400874号“九零牧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1968592号“NINETYGO 九零创盟 ENTREPRENEURIAL ALLIANCE 9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5462540号“9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2391135号“创艺馆 9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2139204号“90 量贩 KT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9046339号“90销售系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3400338号“经营哲学 9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五的权利状态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其状态确定后予以审理本案。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五经商标局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予以驳回,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文字“90”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文字“九零”呼叫及含义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至十一的显著文字均为“90”,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至十一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娱乐信息、玩具出租、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至十一分别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体育比赛、娱乐、节目制作、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书籍出版、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娱乐信息、教育、玩具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至十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但鉴于我局已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至十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商标的文字“90婚介所”易使一般消费者理解为“90年代出生群体的婚姻介绍所”,若申请人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大会等服务上不易使一般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整体缺乏商标特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至十一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获准合法性注册和使用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