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263096号“凯尔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凯尔米 58263096

阅读:78909 2022-05-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建威鹏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闽侯县品一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263096号“凯尔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经宣传使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35166号“凯米 KI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申请人:福建威鹏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闽侯县品一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263096号“凯尔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经宣传使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35166号“凯米 KI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复审审查程序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的首尾文字构成相同,在整体呼叫及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家用器皿同一种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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