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友道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80865号“友道养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279584号“友道家政”商标、第47633220号“友道欢乐购”商标、第48220240号“友道欢乐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其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比较,在呼叫、整体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橡胶轮胎修补”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道”字为汉字的不规范使用,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