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明水县通泉生猪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河北金佳晶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唐云霞
申请人因第11342401号“龙江宝珠”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2187号决定,于2021年10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早于2014年1月14日就已在第29类商品上获得注册,使用多年,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复审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为申请人注册并长期使用的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恶意明显。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养猪社照片;2、价格信息;3、收据;4、明水县人民政府网站信息;5、证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该证据材料已经包含在申请人上述证据材料中。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8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9类猪肉食品、猪肉等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4年1月13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养猪社照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未体现复审商标亦未体现形成时间;证据2未体现复审商标,且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3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亦无有效发票等资料予以佐证;证据4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5未体现复审商标。故上述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1月29日至2021年1月28日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