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汉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宁商标事务所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887971号“汉邦色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5507号、第4679939号、第36303680A号、第50532206号、第5342229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申请商标使用证明、产品销售、市场占有率、荣誉资质、广告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四、五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前述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标识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高压防爆配电装置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精密测量仪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其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精密测量仪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高压防爆配电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