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吴琼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菱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510794号“格林玫瑰 GREEN ROS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2563号决定,于2021年12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的调查,被申请人在近三年中没有在指定的商品上销售过标有复审商标的商品,或进行过宣传。申请人没有看到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无法对其证据进行质证。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2018年5月26日至2021年5月25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营业执照;2、产品照片;3、销售合同书;4、发票;5、银行业务回单;6、授权书。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该证据材料已经包含在被申请人上述证据材料中。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不属于指定商品范围。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属于“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6年7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8类仿皮、手提包、裘皮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有效期至2029年9月13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营业执照仅表明公司的经营资质;证据6授权书资料无相关证据佐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为自制证据,且体现的商品并非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证据3、4体现的商品为毛皮中衣,并非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证据5未体现复审商标及指定使用商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5月26日至2021年5月25日期间在裘皮等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