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营多福上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4584877号“INDOFOO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90767号“INDOFOOD”商标、第19332946号“INDOCAF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待两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并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被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95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复审程序中,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快餐馆、酒吧服务、餐厅、茶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INDOFOOD”与引证商标二“INDOCAFE”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前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