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景联盛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348602号“Hot-p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72105号“HO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140492号“HOT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已投入宣传使用,形成了一定的市场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被我局决定撤销,现处等待撤销复审中,其权利状态未确定。引证商标二被我局决定在“集成电路;半导体”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集成电路;半导体”商品上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半导体”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半导体”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含字母“HOT”,在字母认读、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可由引证商标二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既定与否,对本案审理结论不构成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