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千年老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企典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7329944号“稻夫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675078号“夫子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商标转让公告刊登在第1793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