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卡帛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8814611号“小酷熊 XIAOKUXI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求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96765号“小酷熊 XIAO KU XIONG”商标、第7996764号“小酷熊 Xiao ku xio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并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还依据第7585795号“酷熊 COOL BE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因注册商标专用期限届满未续展已无效,无效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 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床单和枕套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枕头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小酷熊”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部分文字“酷熊”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床单和枕套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纺织织物、塑料材料(织物代用品)、纺织品制壁挂、毡、家庭日用纺织品、床垫遮盖物、家具遮盖物、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床单和枕套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