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澳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74668号“AOZ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引证的第58364819号“SULM及图”商标、第58357044号“SULM及图”商标、第58357036号“SULM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二、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