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嘉兴上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豪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249235号“上科智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02333号“大上科Dashangke”商标、第53654622号“上科”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所涉撤销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龙头(管和管道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金属管”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该项复审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金属管”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龙头(管和管道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