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贝恩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744683号“贝恩Bei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576341号“贝恩宝BEIENB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且已超过一年,已为无效商标。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0724022号“贝恩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其核定使用的“收音机;录音机;电视机;耳机;麦克风;扩音器;MP3播放器;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商品上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