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宝蒂娇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扬州云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钟淑华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22日对第17636589号“碧安缇 BEAUTY AND PURIT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582065号“BEAUTY AND PUR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利,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产品的实物、展销及海报宣传图片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牙膏、空气芳香剂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上海信尚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香波等商品上,2021年经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现为在先有效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牙膏、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皂、香波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所指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