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通瑞崎妍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05950号“RQ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26163号“ROY”商标、第8807421号“RO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三申请。申请人在使用时,采用中文加英文的组合方式。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获得了注册。经过实际的宣传使用,申请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活动用球;保护垫(运动服部件);杠铃;护膝(体育用品);男性下体弹力护身(体育用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护膝(运动用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RQY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瘦腰锻炼腰带;游戏器具;锻炼身体器械;钓鱼竿;宠物用玩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瘦腰锻炼腰带;游戏器具;锻炼身体器械;钓鱼竿;宠物用玩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