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西兰乳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51549号“安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首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80477号“安佳”商标、第7381348号“佳安草药汤及图”商标、第15257469号“安佳汇”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五、八)已被提出撤销申请。其次,申请商标与第35407714号“安佳制研”商标、第56746660号“安佳坊”商标、第17728122号“安佳堂 ONGGATONG及图”商标、第50221322号“安佳一一”商标、第36731738号“安佳尔”商标、第37912291号“安特佳”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四、六、七、九)在构成元素、含义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申请书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五、九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市场营销;提供就业信息;会计;市场调查服务;产品展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职业介绍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安佳”,该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