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聪秦(上海)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645215号“大嘴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47343号“大嘴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的多个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无线广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大嘴鸭”构成,与引证商标汉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商标评审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