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国林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93139号“鑫金珠宝XINJINZHUB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051672号“鑫金传承”商标、第56755075号“鑫金万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请求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宣传使用情况图片、销售单据、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表、耳环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手表、珠宝首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