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微念创新实业有限公司(原名义:杭州微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99718号“臭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02059号“臭宝 CB”商标、第16702060号“臭宝”商标已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