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绍兴专注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283988号“颖韬色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592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显著特征和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紧密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汉字“颖韬色纺”及图形组成,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应可区分以上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应不致造成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