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国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24634号“国海酒 传承经典GUOHAI ALCOHO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含义和显著性。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3992号“国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