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启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织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426178号“启租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98713号“启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程序,请求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5月6日第1790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