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卡通频道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余味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14日对第44221448号“瑞克和莫蒂 RICK AND MORT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复制、抄袭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名称,侵犯了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名称的商品化权益。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尚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摹仿和抄袭。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企图利用申请人的知名度来牟取不正当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申请人介绍及其企业排名;2、动画及电影《瑞克和莫蒂》的介绍;3、《瑞克和莫蒂》获奖记录及在网络平台的相关信息;4、部分媒体对《瑞克和莫蒂》的报道情况;5、《RICK AND MORTY STYLE GUIDE》作品登记证书及翻译件;6、国家版权局出具的作品登记证书;7、申请人在中国注册商标列表;8、类似案件决定书;9、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月28日经核准在第43类养老院等服务上获准注册。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对上述条款不再予以单独评述。根据当事人主要的申请理由,结合本案在案证据,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1、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了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名称的商品化权益;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对申请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摹仿和抄袭,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3、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瑞克和莫蒂》动画作品在我国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瑞克和莫蒂》动画作品及其作品名称已被相关公众熟知,故不足以认定申请人对“瑞克和莫蒂”动画作品名称在商标领域享有绝对的、排他的权利空间。争议商标所有人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标识与申请人的动画作品产生联系,故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所主张的作品名称商品化权益的损害。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针对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主张的未注册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针对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但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含义本身不带有欺骗性,一般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同时,争议商标含义也无任何消极或贬损含义,作为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