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35545号“达梦软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42类第1006896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呼叫上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2类复审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