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娜服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99259号“HMR2”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52089号“HMR”商标、第18077543号“红蒙人 Hong meng ren HM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差别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三申请,状态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包括裤子、套头衫、毛衣、马甲、T恤衫、内衣、长袜、短裤、户外活动服装、夹克、外套、雪地服、服装带、领带、紧身套衫、开襟羊毛衫、衬衫、游泳衣、浴袍、连衣裙、裙子、睡衣、训练服、运动装、雨衣、围巾;鞋(脚上的穿着物),包括高尔夫球鞋、凉鞋、游泳鞋、拖鞋、训练鞋和惠灵顿长筒雨靴;帽子”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防水服”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HMR2”,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