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998922号“恒星云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恒星云及图 19998922

阅读:35771 2022-06-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昆山康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成都至诚恒远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98922号“恒星云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1925号决定,于2021年09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昆山康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成都至诚恒远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98922号“恒星云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1925号决定,于2021年09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1月22日至2021年1月21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内在“无线电设备;移动电话;计量仪表;集成电路;眼镜”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三年规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查看被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材料。请求对复审商标在“无线电设备;移动电话;计量仪表;集成电路;眼镜”商品上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被申请人在撤销案件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其中包括(光盘):被申请人淘宝店铺截图;被申请人采购合同及发票;被申请人参展合同、发票、参展照片及银行回单;被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销售合同、发票及银行回单;被申请人商品介绍及图片等相关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与2016年5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10月14日经我局核定使用在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无线电设备;移动电话;计量仪表;集成电路;计算器;眼镜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0月13日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规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淘宝店铺截图、被申请人商品介绍及图片均系无形成时间的单方自制证据;被申请人采购合同及发票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无关;被申请人参展证据及销售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且部分证据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无关,故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三年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无线电设备;移动电话;计量仪表;集成电路;眼镜”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无线电设备;移动电话;计量仪表;集成电路;眼镜”商品上应予以撤销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无线电设备;移动电话;计量仪表;集成电路;眼镜”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2日

本文《关于第19998922号“恒星云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恒星云及图 1999892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75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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