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236357号“凯姿兰家纺 KISSLAND SUPERIOR LIFE1926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凯姿兰家纺 KISSLAND SUPERIOR LIFE1926及图 59236357

阅读:113644 2022-06-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谢春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9236357号“凯姿兰家纺 KISSLAND SUPERIOR LIFE1926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61034…

  申请人:谢春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9236357号“凯姿兰家纺 KISSLAND SUPERIOR LIFE1926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61034号商标、第31668223号商标、第58059434号商标、第445088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含义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KISSLAND”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KISSLAND”相比较,字母构成完全相同,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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