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小青蛙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杰 (原被申请人:广州美泰海外医疗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31日对第31735635号“周黑牛ZHOUHEINI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第7936086号“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685626号“周黑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关联企业享有的在先商号权。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引证商标注册证书;
3、申请人厂房及各地专营店照片;
4、申请人广告证明、企业证书;
5、认定“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知名度的批复;
6、申请人所获相关荣誉;
7、引证商标原持有人营业执照及相关变更证明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广州美泰海外医疗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2021年11月13日被核准转让给被申请人。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商标评审案件主体资格承继告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1785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声明。不影响我局评审。
2、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将第7936074号“周黑鸭ZHOUHEIYA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列为引证商标。申请人在证据材料中将第15756506号“周黑鸭 ZHOUHEI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作为引证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申请注册日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及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市场营销”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且获准注册日期属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了申请人主张的商号权,从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周黑牛”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共同使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服务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鉴于引证商标二至四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故本案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该款所指的保护“在先权利”的规定具体到商号权是指将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注册为商标损害在先权利人利益的情形。本案中,虽然双方商标在隔离状态下容易导致混淆误认,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尚有一定的区别,并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的损害。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