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创科无线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61486号“MILWAUKEE BOL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ILWAUKEE BOLT”整体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6日
申请人:创科无线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61486号“MILWAUKEE BOL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ILWAUKEE BOLT”整体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