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省理想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德威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48509号“理想嘉 IDEAL STA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60039号“IDEAT理想家”商标、第13633241号“理想家 DREAM&HOME”商标、第20583670A号“HOUSE VISION 理想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第16787926号“IDEASTATE 爱地时代及图”商标、第16790320号“IDEASTATE 爱地时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部分商品近似,对相应的近似商品应予驳回。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录像带发行;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组织彩票发行;动物训练”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仅要求对申请商标在“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录像带发行;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组织彩票发行;动物训练”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故我局对“导游服务;游戏器具出租”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在此不再评述。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教育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录像带发行;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组织彩票发行;动物训练”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