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161248号“MMOSERASSOCIAT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MOSERASSOCIATES 53161248

阅读:128351 2022-06-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陆文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161248号“MMOSERASSOCIAT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336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

  申请人:陆文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161248号“MMOSERASSOCIAT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336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建筑整修;商店建筑;建筑施工服务;建筑翻新和修复;建筑施工咨询服务;建筑物维护咨询服务;管道铺设和维护;商业摊位及商店的建筑;建筑物维护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安装门窗”等服务,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安装门窗”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建筑整修;商店建筑;建筑施工服务;建筑翻新和修复;建筑施工咨询服务;建筑物维护咨询服务;管道铺设和维护;商业摊位及商店的建筑;建筑物维护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 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30日

本文《关于第53161248号“MMOSERASSOCIAT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MOSERASSOCIATES 5316124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734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