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天农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立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28402号“TINOO’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835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9687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1915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