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广泓景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657277号“广泓景云酒店 GUANGHONG JINGYUN 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483692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依法转让后,已归本案申请人所有。第440121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40121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经我局审查决定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现均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七、八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99572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0121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2665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40121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40121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54980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