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27712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57277129

阅读:63757 2022-06-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张文新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劲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771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图形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8395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015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申请人:张文新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劲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771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图形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8395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015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1065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方面区别明显。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为图形,与各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视觉效果、构图要素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中介服务;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计算机录入服务;会计”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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