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华丝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赋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俞丽美
申请人因第4493185号“华丝 hua s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7522号决定,于2021年11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深圳华丝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俞丽美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4493185号第24类“华丝”注册商标,原第449318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该商标一直持续、广泛使用在申请撤销的商品项目上,从未中断,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概况;
2、申请人企业荣誉资质;
3、长期持续大量使用证据(图片、宣传画册、参展情况);
4、销售合同及发票(产品图片、服装辅料采购合同、合同发票、参展合同及发票);
5、申请人“华丝”商标注册情况及复审商标注册证书。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的卷宗,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在撤销复审阶段已体现。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5年2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无纺布”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9年1月20日。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涉及的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申请人于2018年2月25日至2021年2月24日期间是否在“无纺布”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证据1申请人概况、证据5尚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荣誉资质均是申请人企业所获得,并非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所获得的荣誉。证据3、4中的图片、画册、参展图片均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定;参展合同及发票中未显示复审商标;采购合同及发票中未显示复审商标、且大部分所涉及的产品并非复审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2018年2月25日至2021年2月24日期间内在“无纺布”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