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661759号“安奕达 ANYID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安奕达 ANYIDA 17661759

阅读:140510 2022-07-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安奕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广典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喻东 申请人因第17661759号“安奕达 ANYID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6667号决定,于2021年11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安奕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广典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喻东

  

  申请人因第17661759号“安奕达 ANYID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6667号决定,于2021年11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广州安奕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喻东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我局决定:撤销广州安奕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第17661759号第35类“安奕达”商标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注册,原第1766175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于指定期间内在第35类核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所主张的理由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使用在核定项目的图片、视频;

  2、申请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以及对应发票;

  3、相关宣传证据;

  4、企业官网以及电商平台推广材料。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的卷宗,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与撤销复审阶段相比证据内容较多,但证据形式大致相同,我局在此一并评述。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8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职业介绍所”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17年11月7日至2027年11月6日。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涉及的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申请人于2018年3月20日至2021年3月19日期间是否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图片视频、证据3宣传证据均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定。证据2申请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及发票均是其作为卖方销售“防毒面具”的材料;证据4也仅是申请人为其自己的“安奕达”品牌进行推广的材料,上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为他人提供了“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2018年3月20日至2021年3月19日期间内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4日

本文《关于第17661759号“安奕达 ANYID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安奕达 ANYIDA 1766175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72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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