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987831号“HUID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UIDA 55987831

阅读:100951 2022-07-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87831号“HUI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已注册的“HUIDA”商标基础上的再次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14054号“汇达HUIDA及图”商标、第788…

  申请人: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87831号“HUI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已注册的“HUIDA”商标基础上的再次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14054号“汇达HUIDA及图”商标、第7886146号“汇达 HUIDA及图”商标、第34199431号“慧达HUIDA”商标、第38605430号“惠妲 HIAUDA”商标、第54632635A号“辉大HUIDA及图”商标、第51935325号“HUICIA”商标、第19564504号“惠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至七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获奖荣誉、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的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已被宣告无效,且已生效。引证商标五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且已生效。引证商标七的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无效,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HUIDA”与引证商标一、三、五中“HUIDA”字母组成相同。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排水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铰链、阀(机器部件)、钢合金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金属阀(非机器部件)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铰链、阀(机器部件)、钢合金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此外,因引证商标二、七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排水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6日

本文《关于第55987831号“HUID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UIDA 5598783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70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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