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九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84559号“九鸽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66568号“九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第57434247号“九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