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909932号“腾讯电竞体验馆ST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17305318号“STATION”商标、第17305318A号“STATION”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核定使用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该两份撤销决定已生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77575号“布料 图书馆 TEXTILE LIBRARY 20-1 STATION”商标、第18508063号“健康驿站 STATION TRT HEALTH”商标、第23376460号“20-1 STATION”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