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47362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G1473626

阅读:146103 2022-07-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LINN PRODUCTS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36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71216号图形商标、第5453046号“LIN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

  申请人:LINN PRODUCTS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36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71216号图形商标、第5453046号“LIN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第31118565号“Lin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是对申请人商标的反复抢注,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且已生效。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三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相比较,在造型、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通信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缆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电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缆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无线通信装置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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