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三色国际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仁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074978号“锶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45709号“思皇SI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导致公众对商品的误认。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类似商标档案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锶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啤酒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锶”,是一种化学元素,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易导致公众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故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