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潘帕啤酒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558769号“PAMPA BREWING 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PAMPA BREWING CO”由三部分文字构成,其中“CO”是单词“COMPANY”的缩写形式,译为“公司”而非“有限公司”。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PAMPA BREWING CO.”的注册不易导致公众的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2日